
新湖南客户端5月16日讯(通讯员 曾方 程慧)“出国工作,门槛低、工资高,从此走上人生巅峰……”这样的招聘信息令人心动,倘若信以为真,在不法分子的安排下偷渡“淘金”,得到的不是衣锦还乡而是法律的严惩。近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跨境打工为目的的偷越国境犯罪案件,三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以实际案例告诫广大群众: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违法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龙某在网络上看到国外高薪招聘广告,便与发布广告的人“眼镜”(身份不详)取得联系准备偷渡去缅甸工作。几天后,龙某得知被告人张某、向某各自找到了介绍人也准备偷渡去缅甸工作,遂商定几人一同出境“淘金”。龙某通过“眼镜”为自己和张某定购了长沙飞昆明的机票,向某自行定购了同一班次机票。2020年6月13日,三人由长沙黄花机场乘坐飞机到达昆明市。6月14日,龙某、张某、向某分别由介绍人安排车辆送至云南省临沧市边境,然后龙某、张某跟随当地“蛇头”徒步山路偷渡至缅甸的果敢,向某则跟随当地另一“蛇头”徒步山路偷渡至缅甸的南坎。之后,龙某在缅甸一赌场工作一段时间后,于2021年6月15日从边境口岸回国。张某在缅甸足浴店工作一段时间后,于2021年11月19日从边境口岸回国。向某在缅甸从事种植水稻工作一段时间后,于2021年7月从边境口岸回国。
法院判决:
古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张某、向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偷越国境罪。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龙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向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原以为去缅甸发家致富,没承想回来后锒铛入狱”,这可以说是偷渡前往缅甸“淘金者”的内心独白。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通过正常合法途径出入境并非难事,偷越国边境、高薪利诱的背后到底是“天堂”,还是“陷阱”,答案显而易见。在此提醒广大务工者和即将毕业找工作的大学生,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要轻信“高薪”诱惑,贪图小利,走上歧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编: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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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陈真
来源:古丈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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