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丈县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2022-08-03 17:32:02          来源:古丈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傅其华 | 作者:          浏览量:2679

关于古丈县城区文明养犬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为规范管理居民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控制犬类伤人、犬类扰民,净化市容环境,助推我县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范围吉首方向至老寨加油站、罗依溪国道方向至芙蓉学校、古罗大道方向至中伟国际公馆、高铁站方向至高铁站桥、竹溪方向至竹溪湾铁路桥、高峰方向至殡仪馆“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所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和市场、商场、饭店、广场、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盲人、肢体重残者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三)携犬外出时,必须系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未系犬链的,视同弃养处理,执法人员将对其进行捕捉,必要时将对其进行捕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客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人同意。

(五)犬只不得散放遛犬要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遛犬者不得群聚,避免犬只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六)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护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请约束好您的犬只,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并及时妥善处理因养犬、遛犬引发的纠纷。发生犬只伤人等事件,请第一时间帮助受害者进行诊疗,并承担相应责任。饲养人或携犬人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古丈县公安局             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3日    


责编:傅其华

来源:古丈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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