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县范围内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通知
2022-08-04 11:55:45          来源:古丈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傅其华 | 作者:          浏览量:3817

关于开展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各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县经营性自建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提供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依据,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湘建房〔2022122号)《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构安全性鉴定技术要点(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鉴定工作政策依据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照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湘建房〔2022122号)《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构安全性鉴定技术要点(试行)》等文件规定。

二、鉴定指导价格

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房屋,鉴定费用指导价格为:1000/栋;

建筑面积为101—500平方米(含)的房屋,鉴定费用指导价格为:10/平方米;

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鉴定费用指导价格为:8/平方米;

鉴定费用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负担,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若有其他个性化鉴定需求,鉴定价格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行协商议定。

三、鉴定机构鉴定工作指导分工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通过自愿报名,经县住建局资格审查合格,与县住建局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作框架协议,备案登记进入古丈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入库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在我县辖区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截至目前,第一批入库我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房屋鉴定机构共8家。为有序稳步推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对入库的8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合理分工(见附件)。

四、鉴定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镇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任务,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制定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鉴定,同时兼顾一般安全隐患房屋的鉴定,有序整体推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应安排1名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与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既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创造良好的鉴定工作环境,又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坚持诚信履约。按镇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分工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以房屋地处边远、建筑面积小、鉴定费用低、鉴定技术力量不足等各种理由拒绝进行安全鉴定。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除申请人自身原因被鉴定机构拒绝鉴定外,由主管部门对鉴定机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四)及时出具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测后,应加快对勘测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则上应在7日内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加强统筹调度。县专项整治办要对各镇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适时进行调度,通报鉴定工作进度,对鉴定工作被动滞后的镇,要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立行立改,加快鉴定工作进度,限期完成鉴定工作任务。

附件:古丈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第一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入库名单及指导分工表        

 

 

                            古丈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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