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政通〔2023〕2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房屋出租税收清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屋出租税收的征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屋出租税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城镇出租房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税收清理范围(本次主要清理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所有单位和个人房产出租涉及的应税行为)。对已纳入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的纳税人,将重点检查其租金收入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及时足额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对未纳入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的纳税人,将根据其出租租金收入依法全面查补其应缴纳的税款。此项工作由税务机关会同房产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展。
二、单位和个人房屋出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确认之日起30日内,持租赁合同(协议)、房产权属登记证件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出租人是个人的为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古丈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中心一楼)依法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四、房屋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房租时,应依法向承租人开具发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时,应依法向出租人索要发票。房屋出租人持租赁合同(协议)、房产权属登记证件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出租人是个人的为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古丈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
五、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以及偷税、抗税等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国家公职人员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将移送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七、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县城镇个人房产出租的应征税费,由税务机关委托房产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代征。
八、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案件经查实的,县人民政府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743- 4726181 )。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责编:傅其华
来源:古丈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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