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政办发〔2020〕15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审批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用途管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符合规划且不占用农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审批。需占用农用地的,镇人民政府按批次及时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
(二)坚持一户一宅。农村居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在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镇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拆旧房新选址建房的,原有宅基地必须交还本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
(三)坚持节约用地。对农民建房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县农经站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涉林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县城规划区、风景名胜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各类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工作。
(三)县住建局负责对各镇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风格、建筑施工安全等工作进行指导,规范管理农村建房工作。
(四)县水利、交通运输(公路)、文旅广电、电力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过程中涉及河道、水库、公路、景区、电力设施的审批和管理。
(五)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工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各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审批管理
(一)明确申请条件标准
1、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无宅基地的;达到分户条件并已分户的;征得接受地基层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同意的迁移户;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需要安置的;集体建设或实施镇、村建设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安置的;其他情形确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且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其他情形不予批准的。
3、审批标准: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明确申请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审查、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4、现场勘查。镇自然资源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站所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确定拟用地四至范围、类别、面积等,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5、审批。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审批工作中,镇自然资源站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林地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逐级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交通运输(公路)、水利、电力等单位要及时征求意见。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和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镇各有关管理机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根据联审结果,由各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一是用地申请阶段到场: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站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是开工建设阶段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镇农业综合、自然资源等站所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三是建房完工阶段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综合、自然资源等相关站所综合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工作任务要求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财政局、县文旅广电局、县两违办、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国网古丈县供电公司、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经站,由县农经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要成立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由各镇镇长任办公室主任,镇分管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水利、电力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同时,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县财政部门保障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工作经费,用于宣传、培训、资料等,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机构
一是加强县农经站宅基地管理的机构建设,县农经站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二是各镇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成立由农业综合、自然资源等站所参与,建立规划、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能于一体的综合管理服务机构,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为农民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的服务。合理调配镇站所人员,确保2万人以下的镇配备3名工作人员,2万人以上的镇配备5名工作人员。
(三)健全管理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指导好各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四)优化工作流程
各镇人民政府要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7),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五)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 湖南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流程图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 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 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镇
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申请理由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 意见 | ||||||||||||||||||||
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 设 位 置 建 设 规 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号 农宅字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 |||
四至 | 东 | 南 |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附图: 农宅字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单 位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
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其它材料复印件
附件7
湖南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流程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员会,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日印发
责编:鲁南超
来源:古丈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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