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驾乘两、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
为全面推进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冬季攻势”,进一步提升两、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倡导安全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湘西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州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专项整治等工作要求,现就驾乘两、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佩戴安全头盔对象
1.两、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
2.两、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后排乘坐人员
二、违法责任追究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销售的两、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发放车牌和行驶证;对购买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不配送头盔的,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严查处两、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闯红灯、逆行、驾乘人员不戴头盔、违规载人、加装伞具、不文明礼让行人等七类重点违法行为。对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不文明礼让行人等行为,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湘西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首违行为人在违法行为查处地开展安全文明出行劝导30分钟;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在整治工作中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油站、机关单位(小区)停车场加强对两、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行为进行管理劝导,对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的拒绝加油或者拒绝停放车辆。不服从管理或者阻碍执法行为的,职能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社区)等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等,在驾乘两、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或存在其它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并抄送所属单位及县纪检监察机关。
6.为切实保障学生出行安全,符合驾驶条件的学生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标准安全头盔或不听劝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抄送县教体局和所在学校。
7.定期曝光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的两、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查处的公职人员一律曝光。
三、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古丈县道路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古丈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古丈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1日
责编:傅其华
来源:古丈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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